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违监[2021]44010300002号
梁某某因与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区法院)审理的(2016)粤0103民初4751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荔湾区法院在审理(2016)粤0103民初4751号一案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预交诉讼费用问题。原告朱某某、张某某均有按照荔湾区法院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向荔湾区法院缴交诉讼费用。虽然荔湾区法院向张某某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均无明确规定法院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时限规定,仅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荔湾区法院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用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梁某某反映一审法院剥夺其反诉权利问题。经查明:2016年11月22日,梁某某以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向荔湾区法院提起反诉。荔湾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朱某某、张某某提起的本诉以及梁某某提起的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2017年5月25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7日,对本案的本诉与反诉进行开庭审理。2018年5月30日,荔湾区法院对(2016)粤0103民初4751号本诉与反诉作出一审判决。因此,荔湾区法院在一审期间并没有剥夺梁某某的诉讼权利。
三、关于梁某某反映一审法院不公正审理问题。经查明:荔湾区法院在审理(2016)粤0103民初4748号、(2016)粤0103民初4751号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一审法官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二案由同一法官审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梁某某反映一审法官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交往问题,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一审法官存在违法审判情形。梁某某反映的本案证据采信问题、事实认定问题、判决错误问题,因本案一审判决后,梁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梁某某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如梁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和再审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梁某某的申请监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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