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2-25 15:56:01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行)[2019]44010300002



陈某、刘某甲因与刘某乙、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0103民初81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0103民初8136案件立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刘某乙、刘某丙在向法院申请立案过程中,提交了原告刘某丙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上面载明监护人为刘某乙。该残疾人证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上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依法有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此认定刘某乙为原告刘某丙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没有核实其中一原告刘某乙是否是另一原告刘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的监督理由不能成立。

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0103民初8136案审理程序未发现其他违法情形。本院经调查核实,该案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笔录、调解笔录、送达调解书笔录均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未发现存在强制调解情形,且未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申请人陈某、刘某甲提出签收调解书的时候法官未明确是调解书,其在不知道调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名不合常理,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陈某、刘某甲的监督申请。


201912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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