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杜某某因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执异146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申请人杜某某不服(2019)粤0103执异146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监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异议人杜某某在收到(2019)粤0103执异146号裁定书后,对本裁定不服,但没有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没有在法院期限内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二、关于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申请人杜某某认为张某某根本没有300万银行转账凭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荔湾区法院审查,并作出(2014)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何某某向张某某清偿借款300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关于申请人杜某某提出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号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经本院审查,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房产地址:越秀区德政中路***号,建筑面积:277.6211平方米,产权人:何某某,占有部分:全部(权属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赠与。他项权利摘要:权利人:张某某,权利种类:抵押权,权利部位:全部,债权数额:人民币30000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且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杜某某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申请人杜某某提出拍卖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拍卖问题。经本院审查,荔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拍卖程序合法。
荔湾区人民法院拍卖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号房屋,是根据(2014)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后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义务,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荔湾法院申请执行,同日,该院以(2015)穗荔法执字第1911号立案执行。2015年5月21日,荔湾法院以(2015)穗荔法执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了涉案房屋产权。2017年10月23日,这些案件恢复执行并予以立案,案号为:(2017)粤0103执恢666号。2018年1月19日,该院以(2017)粤0103执恢6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屋。
因异议人杜某某向荔湾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立案受理,故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荔湾法院于2018年4月8日撤回拍卖。该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0103执恢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14日,荔湾法院作出(2018)0103执异7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杜某某的异议请求。2018年12月28日,原(2017)粤0103执恢666号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0103执恢120号。该院恢复执行后,于2019年3月21日重新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何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并发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次拍卖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号的公告,其中载明:本院将于2019年4月22日10时至2019年4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活动,2019年4月23日,买受人王某某以6452643元的最高价竟得。2019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19)粤0103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买受人王某某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解除荔湾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另查明,买受人王某某与另一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在参加拍卖时提交了100万元的保证金。本案标点物拍卖竞价时间开始是2019年4月23日9时51分,后经过多轮竞价,最后成交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14时51分。因此,本次拍卖时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成效确认后,买受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将拍卖款共6452643元缴款转入到荔湾区法院指定的账户上。
第五、关于申请人杜某某认为本案用民事诉讼包装刑事诈骗问题。经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和提供相关犯罪嫌疑人。如果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根据相关涉嫌的罪名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案,但不得诬告他人。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杜某某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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