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2-25 15:56:01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行)监[2019]44010300003



许某某因与郑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09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程序上,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实体上,刘某某郑某某借款747800元是否属实;三是实体上,本案债务是否为刘某某许某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两被告刘某某许某某户籍所在地址是福建省漳浦县,无证据显示两被告在广州有住址,原审法院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按两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并附上被告联系电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许某某称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来,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另,申请人称原审开庭公告在新华网广东频道刊登,原审判决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刊登,而两被告是福建人,无法得知公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故原审法院通过信息网络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申请人称两被告是福建人,无法得知公告情况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刘某某郑某某借款747800元是否属实。原审根据被告刘某某签名确认的《借条》,结合原告郑某某在庭审中陈述的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某某交付了借款,以及原告郑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认为符合日常借贷习惯,且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确认郑某某刘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某某拖欠郑某某747800元。现申请人许某某郑某某在法庭上无法准确说出借款次数和每次借款金额,而证人也没有看到郑某某将借款交付给刘某某,故本案虽有借条,仍无法确认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本院受理许某某监督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无法联系到刘某某本人,未能向其核实情况。本院经询问郑某某许某某,并向《借条》见证人郭某某、刘某某以及刘某某哥哥了解情况,证实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江南蔬菜批发市场从事蔬菜经营,借款发生时刘某某也在该市场进行蔬菜经营,双方有生意往来,是熟人关系;郑某某的陈述与《借条》见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郑某某20143月之前将借款分多笔支付给刘某某,双方经核实借款总额后,刘某某201433日再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金额;另,根据原审中郑某某提供的律师函和短信催款记录,结合刘某某哥哥的证言,证实郑某某刘某某及其家人催款的事实。综上,根据本院的调查核实情况,结合原审中郑某某提交的刘某某出具的《借条》、郑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等证据,在刘某某许某某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刘某某郑某某借款747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本案债务是否为刘某某许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经查,刘某某许某某200865日登记结婚,于2018315日登记离婚。本案中,刘某某201433日出具《借条》,确认向郑某某借款747800元。根据郑某某的陈述,其于刘某某出具《借条》之前两年内分多次将借款支付给刘某某。由于刘某某许某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不是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本院认定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款。许某某主张其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购置房屋,许某某对本案借款毫不知情,该笔款项未用于夫妻生活,故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夫妻一方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形。二是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许某某称其与刘某某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春节期间分居,同时向本院提交了20144月之后的两份《工作证明》,以证明自己有工作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然本案中债权人主张的借款发生于20143月之前,债权人表示刘某某因在老家建房子和冷库分多次向且债权人借款,故,本案中即使该借款未用于购置房屋,然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许某某刘某某任何一方均未说明该借款用途,也都未提出用力证据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原审关于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许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7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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