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执监[2020]44010300006号
谭某某因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19)粤0103执4627号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19)粤0103执4627号执行案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监督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执行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0103民初1172号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依据上述两份判决,被执行人谭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支付两人婚生子的抚养费,自2018年10月计至2019年9月共11个月合计为16500元。但谭某某没有按照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第二、关于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所提交的《执行申请书》所载被执行人谭某某的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号**房。该地址与(2018)粤0103民初1172号、(2018)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所载国内地址一致,也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地址一致,系生效裁判文书所载合法送达地址,故荔湾区法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违法情形。第三、关于本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问题。因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荔湾区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划扣执行完毕之后,荔湾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谭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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