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2-23 14:42:2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执监[2020]44010300006号

 

 

谭某某因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190103执4627号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190103执4627号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监督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执行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0103民初1172号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依据上述两份判决,被执行人谭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支付两人婚生子的抚养费,自2018年10月计至2019年9月共11个月合计为16500元。但谭某某没有按照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第二、关于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所提交的《执行申请书》所载被执行人谭某某的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号**房。该地址与(2018)粤0103民初1172号、(2018)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所载国内地址一致,也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地址一致,系生效裁判文书所载合法送达地址,故荔湾区法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违法情形。第三、关于本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问题。因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荔湾区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划扣执行完毕之后,荔湾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谭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0年1210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上传*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学历* 学位* 是否有驾驶证*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外语水平*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高体重*
联系地址* 户籍地*
现住址* 婚姻状况*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任 何 职
家庭情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家庭成员*
本人特长及业绩
*
奖惩情况
备注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求职状态

市检网群 :广州市检越秀区检海珠区检 天河区检白云区检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番禺区检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增城区检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邮编 : 510375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