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执监[2020]44010300007号
谭某某因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103执异209号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1172号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 2018)粤01民终132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谭某某没有按照判决主动履行义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依据上述两份判决,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103执4627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在(2019)粤0103执4627号案执行过程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并向谭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不论其是否收到,均不影响其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谭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通过冻结和扣划谭某某的银行存款将案件执行完毕,并于2019年12月14日结案。异议人谭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作出(2020)粤01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办理(2020)粤0103执异209号执行异议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所作出驳回异议人谭某某的异议申请裁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谭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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