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02-19 15:06:23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荔检民监[2020]44010300007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甲、原审被告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程序上,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实体上,赵某甲赵某乙是否构成买卖关系,赵某乙赵某甲货款1794902元是否真实;三是实体上,本案债务是否为赵某乙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原审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两被告的身份住址及居住地址并提供了原审被告赵某乙的联系电话,原审法院向两被告身份证住址及居住地址均邮寄相关诉讼材料并附上被告联系电话,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李某某以邮件上的电话并非其本人联系电话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赵某甲与原审被告赵某乙故意伪造李某某联系方式导致李某某无法参加原审开庭,缺乏事实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赵某甲赵某乙是否构成买卖关系,赵某乙赵某甲货款1794902元是否真实的问题。在原审诉讼中,赵某甲提交了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的送货(对账)单、赵某乙2016年4月21日签名捺印的欠条、2016年4月24日的还款计划书、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显示从2016年5月24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赵某乙李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分9笔陆续向赵某甲共支付9万元)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以及赵某乙赵某甲款项的真实性。原审被告赵某乙在手机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信息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买卖合同及履行情况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辩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放弃了一审抗辩的权利。在本院审查阶段,赵某乙提出赵某甲赵某乙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还款计划书》及送货单上对账金额旁“赵某乙”的签名虽确系其本人所签,但这些证据是赵某乙为转移婚内财产,与第三人底某某赵某丙串通伪造的。经本院调查,被申请人赵某甲、证人底某某过来本院说明情况,证人赵某丙赵某丁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食品商行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是赵某甲,但事实上是赵某甲底某某赵某丙赵某丁4人合伙经营,前期做生意的时候是以底某某的名义对外,货款一般进入赵某丙的账户;后期是以赵某甲的名义对外,货款进入赵某甲或者底某某账户,赵某甲负责对账,底某某负责销售,赵某丙赵某丁负责进货;赵某甲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与赵某乙生意往来的账本,以证明双方之间长期存在冷冻牛肉买卖关系,原审认定的买卖关系以及赵某乙欠款均属实;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赵某乙生意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以**食品商行的名义与赵某乙从事冷冻牛肉生意往来的真实性;证人赵某丙提交了赵某乙赵某丙支付货款的部分银行流水。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赵某乙赵某甲的陈述,证人底某某赵某丙等证言以及赵某甲底某某提供的送货单、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赵某乙**食品商行存在长期的冷冻牛肉买卖关系,赵某甲作为**食品商行经营者,赵某乙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欠赵某甲冷冻牛肉货款1884902元,后以赵某乙李某某的名义陆续向赵某甲支付了9万元,故原审认定赵某甲赵某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某乙尚欠赵某甲货款1794902元的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李某某与原审被告赵某乙提出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系伪造,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案债务是否为赵某乙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明,赵某乙李某某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15日登记离婚。赵某乙于2016年4月通过《欠条》、《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赵某甲货款1884902元,且《还款计划书》第一条写明:“因甲方(赵某乙)个人购买了位于花都区**小区****号的房产导致资金紧张,该货款甲方短期内无法全额偿还。该房产目前登记在妻子李某某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17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赵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从事冷冻牛肉生意所欠货款1884902元,该债务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适用《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债权人赵某甲在原审中提交《还款计划书》、中国农业银行流水等证据,已完成形式上的举证义务,故实质上本案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本院认为,本案债务虽是赵某乙以个人名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但赵某乙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现有证据证明赵某乙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花都的房产虽是李某某于2012年5至6月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且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然而经查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还贷记录,该账户2012年5月4日的首笔金额23000元由赵某乙转入;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陆续通过存款、赵某乙转账或李某某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等方式用于归还贷款,其中,2014年9月24日李某某名下**银行尾号为**2的账号(卡号)转入金额203000元用于还贷(经查,该账户与赵某乙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大量的银行流水往来记录);2014年12月27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主要是赵某乙汇款用于还贷。上述证据与《还款计划书》第一条相互印证,证实赵某乙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夫妻购置房产。其次,赵某乙李某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生活分开,经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账户之间款项往来频繁,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相关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本院调查,李某某名下**银行尾号为**5的账户、尾号为**2的账户以及赵某乙名下**银行尾号为**3的账户显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账户款项往来频繁,赵某乙多次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汇款,赵某乙在向本院所作陈述中表示,赵某乙主要收入来源是来自冷冻肉生意,赚的钱除了自己花销之外,就会给生活费给李某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赵某乙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最后,赵某乙李某某均陈述未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赵某乙生产经营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利益共享标准”,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已经流向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来产生的收益将流向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原审认定李某某应对赵某乙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李某某关于其本人未参与赵某乙的任何经营活动,即便赵某乙在外有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以及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29


7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上传*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学历* 学位* 是否有驾驶证*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外语水平*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高体重*
联系地址* 户籍地*
现住址* 婚姻状况*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任 何 职
家庭情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家庭成员*
本人特长及业绩
*
奖惩情况
备注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求职状态

市检网群 :广州市检越秀区检海珠区检 天河区检白云区检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番禺区检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增城区检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邮编 : 510375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