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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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1-10 10:34:32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坤作为公司主要投资人,被告人李某财作为公司经理,伙同承包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王某涵等人,与广州A公司经营者郑某、杨某达成协议,由贵州B公司通过A公司向某知名电商企业提供贵州原浆酒、西凤御藏酒、杜康酒等酒类,并由该企业进行网上销售。同年11到12月间,由被告人康某甲负责与溢香坊负责酒类采购的人员对接,并安排被告人康某乙负责酒类包装及运输等工作,安排被告人王某涵负责与A公司及该电商企业对接,多次将无授权证明文件的假冒贵州茅台等酒品供应给该电商企业。同年12月,该电商企业向消费者召回部分己销售的上述酒类(经鉴定,其中1462瓶贵州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陈某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7年1月3日提请批准逮捕,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2017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坤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2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康某甲、康某乙、王某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6年2月4日提请批准逮捕,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2016年3月31日,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康某乙、康某甲、王某涵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2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康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某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7年4月10日提请批准逮捕,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2017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商平台售假案件。该类案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掣肘了民营电商企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对诚信营商环境的构筑带来恶劣影响。为依法稳妥办理该案,荔湾区院坚持“四管齐下”,有力维护辖区内诚信、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启动绿色通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涉案金额大、受害消费者众多,且所涉品牌“茅台”、“五粮液”名酒,备受媒体关注,线上线下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引发了舆论聚焦,对涉案及同类电商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落实平等保护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荔湾区院一方面对案件提前介入,围绕取证方向、重点证据收集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加强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为后续工作的展开奠定了扎实基础。另一方面启动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安排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此案,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做到快捕、快诉,且指控精准有力,有效平息媒体炒作,避免了案件对企业影响的持续恶化。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打击犯罪精准有力。针对投资人及不参与采购的中间环节人员辩称对所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不知情”,经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提供不真实的酒类经销授权书给涉案电商企业,低于市场价销售涉案酒品,负责打包、运输等直接接触涉案酒品等客观情况及被告人长期从事酒类销售业务,对茅台、五粮液等酒类的货源、授权文件、证明、包装各方面均应有一定的鉴别能力等主观知能,推定出不参与采购的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王某涵三人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对不负责销售假酒的投资人陈某坤,从同案人向其汇报请示情况、利润分配等推定其主观故意。针对被告人参与犯罪程度的不同,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其对该批假酒的销售参与定价及分成的王某涵为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针对侦查机关一开始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公司投资人陈某坤、经理李某财,经办检察官主动督促侦查部门,及时将其二人追诉到案,并针对其供述避重就轻的情况,灵活采取审讯策略,促使其认罪悔罪,将售假团伙“一网打尽”。

三是延伸办案职能,协助规范企业运营管理。涉案电商企业是荔湾区非公有制企业之一,早在2016年荔湾区院就与该电商企业联合举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签约仪式,共同签署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书》。本案发生后,荔湾区院与该电商企业明确下一阶段检企共建重点,并通过总结荔湾区非公经济企业在社会管理环节上普遍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咨询由荔湾区各行业非公经济专家组成的“非公经济”专家智囊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商品监管机制。同时,荔湾区院与区内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常态化法律服务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企业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工作协作,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荔湾区院通过办理本案及其他同类案件发现,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领域容易遭受犯罪侵害。以荔湾区为例,电子商务作为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及主要方向,包括“该电商企业”在内的电商企业多达100多家,利用电商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规范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必不可少。在办理本案后,荔湾区院各职能部门加强联动,依托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形成监督合力,发现线索及时通报,加强线索移送。此外,加强与区公安、工商、知识产权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联合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在服务保障方面转型升级,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集聚力,共同参与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精准有力打击了犯罪,切实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规范电商平台运营管理、强化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有益参考。本案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好评,并入选建设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纳入“法治广州”形象宣传片在“2017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峰论坛”展播,对展示广州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广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到了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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