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信息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1-06 09:06:30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和检察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27日下午,我院第一检察部对何某某刑事申诉案、李某某刑事申诉案分别举行了公开答复。

本次公开答复邀请了3名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第六检察部派员主持会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分别向两名申诉人答复了不予抗诉的决定,并围绕案件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充分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两名申诉人均对我院的决定表示接受。期间,案件承办人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询问,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可我院对何某某刑事申诉案、李某某刑事申诉案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近年来,我院在案件办理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对需要进行公开宣告、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案件,主动邀请第三方人民监督员进行参与、评议、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进检察环节公开审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升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提升了检察公信力。DSC02281.JPG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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