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2-04 11:23:0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穗荔检行非诉监〔2020〕1号

 

 

本院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309号、2017)粤0103执3315号等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309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荔湾区人民法院按规定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认为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于2017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

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315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荔湾区人民法院按规定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认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0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中,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10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而荔湾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执行中,自立案之日起未超过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荔湾区人民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未超过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荔湾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终结执行,并能够举一反三,严格法律适用,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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