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穗荔检行非诉监〔2020〕2号
本院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某中行政处罚一案[(2017)粤0103执2294号]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某中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第二天才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此次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严格法律适用,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 印)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
|
|||||
|
|
|||||
|
|
|||||
|
|
|||||
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其他家庭成员* | ||||||
本人特长及业绩 * |
||||||
奖惩情况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