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2-04 11:23:5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穗荔检行非诉监〔2020〕3号

 

本院依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297号等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金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2017)粤0103执2297号]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金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第二天才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此次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建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严格法律适用,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个月将处理结果回复本院。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7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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