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3日广东省检察机关公布的广东省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经典案例中,我院上报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入选为经典案例,该案办案经验被省检察院推广。
2018年初,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消费者食用了从网络平台购买的标注“绿瘦”牌减肥保健食品后引起身体不适,怀疑该产品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研判分析消费者的举报线索后,我院立即决定对该线索立案审查。在办案过程中,我院公益诉讼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并督促荔湾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积极履职。经鉴定发现,涉案产品含有法律禁止添加入食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大黄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李某聪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21.638212万元;余某锋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16.154704万元。
我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了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于2018年8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26日,我院对余某锋、李某聪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二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万元、161.54704万元,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保健品是一种特殊食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品以增加所谓的“功效”,并通过网络销售。长期服用这一类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针对本案涉及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问题实现刑事、行政、民事三责同追,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也对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不法分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上传*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
|||||
学历* | 学位* | 是否有驾驶证*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身高体重* | |||||
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现住址* | 婚姻状况* | |||||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
|
|||||
|
|
|||||
|
|
|||||
|
|
|||||
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其他家庭成员* | ||||||
本人特长及业绩 * |
||||||
奖惩情况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求职状态 | ||||||